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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于:2026-06-12 02: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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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向相关方进行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是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环责险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国家越来越重视环责险的发展。2007年,为加快建立环责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原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生态环境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等。总体而言,早期出台的环责险相关政策均以鼓励为主。

而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经济社会进入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各个地区和行业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因保险业在“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保障、风险投资”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国家出台的环责险政策由鼓励在向强制转变。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9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1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深圳银保监局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相关企业拒不投保将会依法予以处罚”;同年8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规定“2022年1月开始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等将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此可见,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环责险已成为趋势。

为促进环责险的健康稳步发展,保险公司在环责险产品上也不断推陈出新,出台各类环责险产品来应对市场的不同需求。绿色江南发布绿色保险(四)—《保险公司环责险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结合品牌影响力、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地方环责险招投标选取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对其环责险产品的披露情况进行了梳理及分析。报告显示,11家保险公司中有9家保险公司既推出普适性的环责险产品,也有针对某一地区或某类行业制定的特殊的环责险产品。中国各地区之间产业结构差异大,行业之间的环境风险也存在差别,因此,保险公司针对某一地区或行业制定的环责险产品,与普适性环责险相比,其市场认可度更高,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经研究发现,不同保险公司披露的针对同一地区及同类行业的特殊环责险产品之间存在明显差别。本期报告旨在通过对比分析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涉及同一地区和同类行业的环责险产品,了解各保险公司环责险产品条款之间的差别,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方面,希望借此推动保险公司在现有基础上对环责险产品进行完善与创新,提升环责险的市场认可度;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增加投保企业对目前环责险市场有代表性的几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特殊环责险产品的了解,帮助投保企业从自身需求出发选定适合的环责险产品,进而提高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促进环责险的尽快落实,使环责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太平财险、亚太财险、阳光财险等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特殊环责险产品涉及多个地区和行业,如表1所示,涉及的地区主要包括山西、深圳、江苏等,行业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石油行业等。

表1 9家保险公司特殊环责险产品涉及的地区及行业

本期报告的研究对象是不同保险公司披露涉及同一地区及同类行业的环责险产品。从表1看出,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特殊环责险产品共涉及11个地区(贵州、辽宁、内蒙古、山东、新疆、浙江省航道、宁波、江苏、山西、宁夏和深圳)和3个行业(石油、国家能源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但其中只有4个地区(江苏、山西、宁夏和深圳)以及1个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有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涉及。而其余7个地区和2个行业分别只有1家保险公司涉及,无法进行比较,在本报告中不做阐述。

本期报告涉及的保险公司及环责险产品明细详见表2、表3。

表2 涉及同一地区的保险公司及环责险产品明细

表3 涉及同类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公司及环责险产品明细

从表2可以看出,披露了江苏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有2家,分别是太平财险和太保产险。2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不但版本年份不一样,条款涉及的各项内容也存在不同之处,详见表4。

表4 太平财险、太保产险披露的江苏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之间的差别

从表4看出,太平财险、太保产险披露的江苏地区环责险产品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追溯期),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和其他事项等方面内容大致相同,但在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赔偿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且2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条款均未涉及保险人义务。

一、在责任免除方面,太平财险的环责险产品,在事故原因中明确了因石棉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而太保产险,则在条款中明确了污染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未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但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损失,太保产险不负责赔偿。

二、在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方面,太平财险对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都进行了特别说明,如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50%,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等。另外,绿色江南发现2家公司的保险责任中均包括因突发环境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但太平财险的责任限额却未提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

三,在赔偿处理方面,太平财险对条款中涉及的时间期限进行了具体说明,包括保险责任核定期限在30日内,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需3日内书面通知,赔偿金请求诉讼时效在2年内等。而太保产险虽未提及具体时间期限,但对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规定,分别是在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在9家保险公司中,披露的环责险产品涉及宁夏地区的只有2家保险公司,分别是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2款环责险产品之间的版本虽然相差5年(平安产险披露的环责险产品的版本是2016版,太保产险是2021版),但条款内容相差不大,且均未对短期费率做任何的规定。

虽然版本较新的太保产险披露的环责险产品在条款内容上未做更新,但却制定了对应的附加险,责任范围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雇员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清理服务、自然灾害污染和自有场地清污费用。

有6家保险公司披露了山西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包括太平财险、阳光财险、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保产险、中华保险。通过对比这6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环责险产品。我们发现6款环责险产品不论是版本,还是主条款、附加险涉及事项及事项中的具体内容,均无很大差别,条款涉及事项也很全面。

9家保险公司中有太平财险、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等7家保险公司披露了深圳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在对比7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相关环责险条款时,太平财险、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太保产险和中华保险的环责险产品,除版本有些许差别(太平财险的是2019版,其余4家均是2021版)之外,条款内容均大致相同,而国寿财险、紫金保险不论是版本(2018版),还是条款内容均相差无几。因此,本报告中分别选取太平财险和国寿财险的环责险条款进行对比。

表5 7家保险公司披露的深圳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之间的差别

表6 赔款金额对应的支付时限

从表5中看出,除了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短期费率表之外,以太平财险为代表的5家保险公司与以国寿财险为代表的2家保险公司在深圳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条款在其他涉及事项的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

一、在保险责任方面,2家保险公司的差别在于太平财险的环责险条款内容包括应急补偿费用,而国寿财险不包括。

二、在责任免除方面,2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的并具备整改条件的,且被政府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企业拒不改正或者不按期限改正的的环境安全隐患直接导致的事故、损害,国寿财险在条款中明确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太平财险则未提及。

三、在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方面,太平财险包括每次事故应急责任补偿费用限额,而国寿财险不包括,这与2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是相对应的。

四、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方面,国寿财险的环责险条款中未提及追溯期,而太平财险虽包括追溯期,但未明确最长期限,只是约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载明的,则无追溯期。

五、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方面,2家保险公司的差别是在保险费交付方式上,太平财险要求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全额交付保险费,而国寿财险为则未要求投保人必须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可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但若是出现保险事故,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全额缴足保费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赔偿处理方面,2家保险公司主要是在赔款金额对应的支付时限(见表6)上存在差别,当确定的赔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或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200万元)时,国寿财险的赔付时效比太平财险要宽松,而当确定的赔款金额介于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与200万元(包括200万元)之间时,两者则相反。

七、在其他事项方面,2家保险公司的差别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太平财险的合同解除条件只包括法定的解除条件,而国寿财险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前文也有提及,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环责险产品涉及到的3个行业中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家保险公司披露相关的环责险产品,包括太平财险 、亚太财险、阳光财险等7家,7款环责险产品之间的差别详见表7。

表7 7家保险公司披露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之间的差别

从表7中看出,7家保险公司披露的高新技术企业环责险产品的版本跨度比较大,平安产险的版本较早,为2010版,亚太财险的版本最新,为2021版,而人保财险披露的环责险产品则未注明版本年份,且各项产品条款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在保险责任方面,除国寿财险外,其他6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不包括施救费用;除太平财险、亚太财险之外的5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中未提及紧急应对费用;关于清污费用,只有太保产险的保险责任中未涉及。

二、在责任免除方面,国寿财险的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项最多,涉及的免除内容也最丰富,部分责任免除项在其他6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未提及,如飞机、汽车、火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仅由于被保险人的防污、治污或排污设备本身损坏或灭失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作为免除项涉及内容排在第二位的太保产险同样也有部分内容是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未涉及的,如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缺陷导致的损失等。

三、在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方面,7家保险公司中,太平财险、亚太财险、国寿财险的保险条款中均未涉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的责任限额,太平财险、亚太财险、人保财险的保险条款中均未对限额进行详细的说明。

四、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太平财险、亚太财险的保险条款中虽有保险追溯期,但未说明最长限期,太保产险则未提及追溯期。

五、在保险人义务方面,太平财险、亚太财险、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在保险人义务中未明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六、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方面,太平财险、亚太财险、平安产险、国寿财险、太保产险均未说明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未说明若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未如实告知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时,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而人保财险虽然在条款中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并未说明的其他事项有:(1)未说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等;(2)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人应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时通知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等;(3)未说明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如何处理,如诉讼、仲裁发生后,应以何种形式通知保险人等。

七、在赔偿处理方面,亚太财险、人保财险和国寿财险的环责险条款未明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除阳光财险、国寿财险之外,5家保险公司均未明确第三者代为求偿权。7家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产险、国寿财险和太保产险对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了约定,包括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等。另外,只有人保财险未提及被保险人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时要如何处理。

八、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方面,太平财险的环责险条款中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亚太财险和人保财险则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阳光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和太保产险关于保险合同中双方协商无法达成的争议,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在其他事项方面,除太保产险在条款中未涉及其他事项外,其余6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人保财险未对若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做任何规定。

本期报告绿色江南对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涉及同一地区及同类行业的环责险产品分别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1、环责险产品版本年份相去甚远。如平安产险、太保产险披露的宁夏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分别是2016版和2021版,太平财险、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太保产险、中华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披露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除人保财险未披露版本外,最早的版本是平安产险披露的2010版的产品,最新的是亚太财险披露的2021版的产品,两个版本之间年份相差十余年。

2016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发展绿色保险的章节中提到“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说明国家很重视保险机构在绿色保险方面的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内需市场的扩大及产业结构的整体提升,一方面,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低端产业,已经逐步扩展到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高端产业;另一方面,国内产业转移逐步打破东部向中西部单向转移的态势,呈现出石化、有色金属等部分产业沿海化布局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产业转移的不断深化,地区的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在逐步淘汰,环境风险因素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披露的环责险版本较早的平安产险、阳光产险等保险公司应紧跟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变化,积极创新,否则就极有可能被环责险市场淘汰。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发生环责险产品有更新而没有及时披露的情况,也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第2号) 规定,未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另外,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因此,保险公司在对环责险产品不断创新的基础上,也应做到及时披露。

2、部分保险公司条款涉及事项不够全面、内容不够详实。如在责任限额方面,披露了江苏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太平财险、太保产险中,太平财险对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等4项责任限额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这有助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以上责任限额有更清晰的认知,也便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的赔偿金额。在披露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7家保险公司中,太平财险、亚太财险、国寿财险的保险条款中均未涉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的责任限额,而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若是在保险条款中对医疗费用不做约定,容易导致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之间在进行相关赔偿处理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另外,多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条款中未提及短期费率表,如披露了宁夏地区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及高新地区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亚太财险、人保财险和太保产险等。环责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如果投保企业中途退保的话,短期费率表则是保险公司计算保费的依据(应缴保费=年保险费*年费率*短期费率表中对应的百分比)。若是在条款中未明确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应缴保费对应的费率,一则投保企业对中途退保的保费没有清晰的认知,再则在中途退保时缺少收费或退费的依据,也容易导致双方在保费问题上短时间内无法统一意见。

3、多家保险公司未披露环责险产品对应的附加险。如平安产险未披露宁夏地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对应的附加险,太平财险未披露江苏、深圳地区及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对应的附加险诺丁汉森林赛事预测。

附加险存在的意义是在于让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低保费享受更高、更全面的保障,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在企业有投保需求时,有很大的可能性会选择环责险产品有匹配的附加险的保险公司,便于其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

4、特殊环责险目前仅涉及部分地区和个别行业。通过梳理9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绿色江南发现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特殊环责险目前涉及的地区只有贵州、辽宁、江苏、深圳等11个地区,涉及的行业更少,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能源项目和石油3个行业。

中国目前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每个区域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都存在差别。经济实力强的省份,为了整体平衡发展,率先进行产业优化,淘汰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会采取资源集约的发展方式,寻找突破;另外,经济发展均衡的省份之间重点行业的发展也存在差别。而行业之间的环境风险因素更是千差万别,如氯碱企业的环境风险因子主要是氯气和氢气,环境风险形式是氯气、氢气和氯化氢引发的次生/伴生事故或风险,硫酸企业的环境风险因子有酸罐泄漏将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受到污染等,因此,保险公司若制定地区或行业适用的特殊的环责险产品时,不应只局限于这些地区和行业,需要扩大范围。

国家一直很重视保险业在环责险产品方面的创新,如2016 年 8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配合国家新能源战略,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完善配套保险产品研发”;2020 年 1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 号)提出“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等等。因此,在特殊环责险产品方面,保险公司应积极研发,探索适用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环责险产品,提高企业的投保积极性,真正发挥其在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

另外,环责险产品若有更新,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其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产品查询网站上尽快披露,这样不仅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公众了解保险公司在环责险产品开发上所作的创新与努力,也便于对环责险产品有更多的了解,从而促进环责险市场的发展。

条款事项和内容的缺失不仅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对相关事项和内容缺乏足够的了解,也容易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缺失的事项或内容无法尽快达成一致,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因此,绿色江南建议各保险公司在制定环责险条款时,应集思广益,全面考虑,一应涉及事项应尽可能全面覆盖,如保险人义务、短期费率表等,都应概括在内。另外条款内容也应详实,如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核定期等时间期限的规定,都应在条款中列明,有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尽快达成共识,完成赔付。

目前环责险市场的现状并不理想,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环责险的保险费用偏高,对于企业不具备吸引力。前文也有提到,附加险的重要意义就是在于让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低保费享受更高、更全面的保障,因此要从保险费用方面着手增加企业的关注度,就需要充分发挥附加险的作用,让企业能够在保险费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获得更全面的保障,以此提高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另外,保险公司在设置附加险时,可以根据已有的承保经验,以及地区、行业的环境风险特征,有针对性的设置附加险,这样既能体现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又能让企业在投保过程中能够有更多、更贴合自身需求的选择。

导致环责险产品市场认可度不高的原因还包括环责险品种单一。因此,保险业在积极完善目前已涉及的地区和行业适用的环责险产品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创新,开发适用于其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环责险产品,逐步扩大特殊环责险的覆盖范围和领域,特别是环境敏感地区和高风险行业,以此提高环责险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市场认可度,助力环责险的发展。资料参考

1、崔金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6-41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1年6月11日在杭州召开的保险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绿色发展工作推进会上发布的《保险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绿色发展蓝皮书》

3、《绿色保险(四)——保险公司环责险产品信息披露情况》:https://www.pecc.cc/section/33/3037

4、根据CN10/CNPP((CN10排排榜技术研究院和CNPP品牌大数据研究院:在有关部门的关怀和指导下为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挑战而成立,通过广泛收集整理汇编全球权威数据,结合专业独立调研测评,为亚洲品牌企业研究提供专业、权威、独立的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的专业网站)通过资料收集整理,并基于大数据统计及人为根据市场和参数条件变化的分析研究专业测评而得出的结果显示: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等十家财产保险公司入围“2021年财产保险十大品牌榜中榜”

5、通过媒体报道绿色江南了解到的保险公司在环责险领域所做的努力。如平安产险开发了业内首款环境责任险,且截至2020年,平安产险为近4000家企业提供超200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保障。而在2020年,国寿财险通过环境污染责任险为1830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超30亿元等。

6、 环责险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很多地区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认本地企业所要选择的保险公司,且招投标结果会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7、特殊环责险产品是相较于所有地区和行业都普遍适用的环责险产品而言,是保险公司针对某一地区或某个行业专门制定的一款环责险产品。

8、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

9、短期费率是保险中的一种术语,通常情况下,保险都是以一年作为一个保险期限,如果保险期限足一年,则保险费需要用短期费率来计算。一般来说,环责险中的短期费率=年费率*短期费率表对应中的百分比,保险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限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限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10、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是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11、应急责任补偿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应急处置、清除污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应对错误导致的保险事故扩大或二次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紧急应对费用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的紧急行动,在36小时之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4、保险人依据相关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其他有关保险是指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

16、有关责任方是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除保险人之外的责任相关方。

17、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其他有关保险及有关责任方。

18、第三者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9、我国产业转移的特点分析,前瞻产业研究院,https://f.qianzhan.com/chanyeguihua/detail/180814-9c239b37.html

20、两部委于2010年发布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21、 两部委于2011年发布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

22、赵昊东,环责险为何发展缓慢?中国银行保险报,http://www.cbimc.cn/content/2016-06/07/content_197176.html

我们消灭污染,不是消灭污染企业,而是推动污染企业治理污染,从而消灭污染。

——绿色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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